8月7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十项违法行为类型,受到警告,并被罚款299.9万元人民币。
一、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三、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四、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
五、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六、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
七、违反征信异议办理相关规定
八、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九、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十、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此外,还有12名时任责任人受到处罚。其中,王先祥(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行长)、杨志俊(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塘支行行长)、崔跃(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蚌埠路支行行长)三人对该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1万元。
陈红梅(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行长)、王磊(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二人对该行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万元。
章敏(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行管理部总经理)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被罚款3.6万元。
陶瑞(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庙支行行长)、邓继武(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信贷会计)、陆忠琳(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李*(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行长)、胡前法(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办事员)、朱翔(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庙支行行长助理)六人对该行违反征信异议办理相关规定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2.2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皖银罚决字〔2025〕1-13号)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皖银罚决字〔2025〕1号
一、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三、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四、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五、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六、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七、违反征信异议办理相关规定八、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九、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十、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警告,并处罚款299.9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5年7月29日
3年
2
王先祥(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行长)
皖银罚决字〔2025〕2号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处罚款1.1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5年7月29日
3年
3
杨志俊(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塘支行行长)
皖银罚决字〔2025〕3号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处罚款1.1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5年7月29日
3年
4
陈红梅(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行长)
皖银罚决字〔2025〕4号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处罚款1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5年7月29日
3年
5
王磊(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皖银罚决字〔2025〕5号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处罚款1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5年7月29日
3年
6
章敏(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行管理部总经理)
皖银罚决字〔2025〕6号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三、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处罚款3.6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5年7月29日
3年
7
崔跃(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蚌埠路支行行长)
皖银罚决字〔2025〕7号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处罚款1.1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5年7月29日
3年
8
陶瑞(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庙支行行长)
皖银罚决字〔2025〕8号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违反征信异议办理相关规定
处罚款2.2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5年7月29日
3年
9
邓继武(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信贷会计)
皖银罚决字〔2025〕9号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违反征信异议办理相关规定
处罚款2.2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5年7月29日
3年
10
陆忠琳(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总经理)
皖银罚决字〔2025〕10号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违反征信异议办理相关规定
处罚款2.2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5年7月29日
3年
11
李*(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行长)
皖银罚决字〔2025〕11号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违反征信异议办理相关规定
处罚款2.2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5年7月29日
3年
12
胡前法(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办事员)
皖银罚决字〔2025〕12号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违反征信异议办理相关规定
处罚款2.2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5年7月29日
3年
13
朱翔(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庙支行行长助理)
皖银罚决字〔2025〕13号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违反征信异议办理相关规定
处罚款2.2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5年7月29日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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