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经济观察团
开年以来,“24%+权益”模式一度被业内视为“助贷新规”实施后的重要转型路径,众多助贷平台试图通过该模式变相突破24%的利率限制。但如今,因合规性质疑、客诉飙升、媒体集中关注等,监管在近期向消费金融机构发文调研会员权益业务的相关情况。
今日,多家消费金融机构向新经济观察团证实了该消息。
新经济观察团获悉,本次监管调研报告分为四大板块,即消费金融公司自主提供权益服务情况、合作助贷平台提供权益服务情况、影响分析和存在问题分析。
其中,对于第一板块,监管主要关注消费金融机构开展会员权益业务服务的详情和收费情况。
例如,是否有对客户提供会员权益服务、何时首次推出,会员权益类服务具体情况(分为非金融权益和金融类权益),会员权益服务是否有收费,收取的标准、收取方式、收费是否有明确的政策或合同依据、是否与贷款申请、发放、提前还款、提额、贷款利率等绑定等等。
第二板块方面,调研主要询问平台会员具体的业务模式和收费情况,合作助贷平台收取会员费是否存在捆绑销售、虚假宣传、质价不符等情况,消金公司贷款审批是否与合作助贷平台会员权益挂钩等等。
第三板块的“影响分析”方面,监管意在了解权益模式对借款人、消金公司、行业以及助贷新规的影响。其中,对借款人的影响方面,监管意在了解会员费收取是否存在与贷款强制捆绑销售、默认勾选、连续包月、到期自动续费、退费难等问题。
第四板块的存在问题分析方面,则包括从借款人利益角度、从政策与合规角度、从监管投诉举报角度、从风险角度以及其他问题等等。
其中,从政策与合规角度上,消费金融公司自主收取会员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涉嫌超业务范围经营;合作助贷机构是否通过“24%+会员权益”业务模式,违反“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规定,是否存在变相收费、“霸王条款”或“套路贷”的行为等等。
此外,监管还关注,消费金融公司或合作助贷平台收取会员费,是否引发相关投诉举报。
而所谓的“会员权益”,是贷款平台捆绑销售的增值产品,可以分为“小权益”和“大权益”。其中“小权益”提供生活、金融类的权益,价格较低;大权益则与贷款额度直接绑定,价格与额度成正比,费用少则数百元多达数千元。
通过在24%的贷款基础上加收会员权益费,助贷平台能够规避监管对于24%利率上限的限制,甚至突破36%上限;同时也能曲线增加一部分利润。目前市面上开展权益模式的消金公司或助贷平台,一年收入少则增加数千万,多则数亿元。
而会员权益的提供方,除了助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外,还包括大量的会员权益服务商,目前有及未科技、橡树黑卡、维雅信息、齐为信息等等,但合作中要给助贷公司高比例返佣。
随着会员模式愈演愈烈,参与方鱼龙混杂,如今已成为贷款产品的投诉重灾区。在黑猫投诉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上,“贷款会员权益”相关投诉量已接近7300条,主要涉及捆绑销售、强制扣款、变相砍头息、无法享受权益但退费难等等。
针对会员权益是否合法、是否涉嫌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成本等问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此前曾对新经济观察团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与现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而本案中虽未在本金中扣除,但是在第二天就代扣所谓的会员费,如会员费本身没有实际价值,这个所谓的会员费可以认定为扣除的本金,可适用民法典670条规定,即则该费用被视为利息的变相形式,属于“砍头息”。
对于强制扣款问题,李亚律师表示,平台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隐藏相关条款收取相关会员费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和149条规定,因欺诈导致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受欺诈方有权申请撤销。被撤销后,其行为效力为自始无效。
此外,2018年原银保监会等四部门曾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严禁非法活动”明确提到,严厉打击“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也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距离上述文件的正式生效仅剩两个多月,监管的此次调研,也是督促消费金融公司和助贷公司,尽快进行自查自纠,在展业中时刻谨守合规审慎原则,加强消费者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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