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宋毅7月8日在北京金融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北京金融法院立足保障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职能定位,面向广大中小企业、保险机构、劳动者等群体推出“关于促进雇主责任险更好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强化中小企业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指引”。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法官林文彪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雇主责任险对于劳动者保护作用”的提问时表示,雇主责任保险虽然是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但在雇员遭受损失时,对雇员能否及时获赔有着重要影响。在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雇员赔偿保险金。雇员遭遇职业伤害,要保留好证据,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法定赔偿。雇主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若雇主怠于申请理赔,导致雇员赔偿无法及时到位,雇员可直接向雇主责任险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推出雇主责任险指引
宋毅表示,为帮助保险公司、雇主和雇员更好地理解、运用雇主责任险,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更好帮助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北京金融法院立足保障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职能定位,面向广大中小企业、保险机构、劳动者等群体推出“关于促进雇主责任险更好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强化中小企业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指引”。
宋毅介绍,雇主责任险是以雇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遭遇意外或患上职业病,依照法律规定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其保障对象是各类企业雇主,同时也间接保障雇员因工作受到的损害能及时获赔。雇主责任险作为转移雇主用工风险的重要工具,容易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混淆。工伤保险系国家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是企业自主选择购买的补充保障。在工伤赔偿不足、需承担额外责任等特定情形下,雇主责任险可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发挥作用。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人身险,雇主为雇员投保后,只要发生意外事故,雇员都能按合同约定获赔,不以雇主对雇员负有赔偿责任为条件。
谈及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的重点事项,宋毅表示,企业要严格规范投保,确保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强化合同履行管理,确保保障持续有效;及时报案理赔,妥善处理事故赔偿。
谈及保险机构经营雇主险的规范要求,宋毅表示,保险机构应规范保险服务全流程,确保条款理解一致;精准对接企业需求,优化产品设计;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维护行业秩序。
谈及雇员维权索赔的注意事项,他表示,雇员应及时主张法定权利,保障职业伤害赔偿;主动参与理赔流程,确保赔偿及时到位;严守法律底线,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通报6个雇主责任险典型案例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厉莉在发布会上通报6个雇主责任险典型案例。
厉莉表示,本次通报的典型案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明确将“与投保人一方具有重大利害关系”作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当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标准。案例1某钢管厂与某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涉保险条款通过对雇员的定义将雇员的范围限缩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该条款对雇员的定义与一般社会公众及法律实践中对雇员的理解相悖,在实质上限缩保险责任范围,与投保人一方具有重大利害关系,故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提示说明该条款,让其充分知晓。案例2某财险北分公司与某保安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从特种行业适用和普通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视角,细化分析了合同双方未就合同条款变更进行实质性磋商,保险人通过“批单”形式变更合同内容,实际上减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该变更内容应当认定为免责条款,应当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二是明确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雇员从事工作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工种负有举证责任。案例3某保险公司与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钢结构除尘防锈”是否属于“钢结构安装”工种,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职业分类标准或合同条款的细化说明,故无法免除其赔偿责任。本案裁判强调“可能性”不能成为“唯一性”结论的证明标准,避免保险机构通过技术性报告转嫁风险。
三是梳理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常见情形。案例4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雇主所承担的责任系其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并非法定的雇主赔偿责任,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排除随意扩大范围至第三方合同约定等非属保单约定所产生的责任。案例5某企业管理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投保人与投保清单中的雇员仅有雇佣合同而无真实雇佣关系,本案充分阐释了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前提是投保人对与自己有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无真实雇佣关系投保雇主责任险不仅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而且涉嫌保险诈骗等犯罪,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明确了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可以以被保险人住所地作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案例6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阐明财产赔偿责任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具体的,承担赔偿责任、给付财产的形式也是具体的,被保险人作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同时,明确被保险人住所地可以作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也有利于保险消费者保护、保险公司诉讼效率提升以及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厉莉表示,近年来,北京金融法院以专业为本,以发展为要,坚持以发展为导向的价值理念,审判树规则,协同促治理,强化司法规则引领,围绕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标杆案例。希望通过本次案例发布,能够进一步加强金融司法对财产保险行业的行为指引,提升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抗风险能力,营造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的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
雇员遭遇职业伤害 要保留好证据
林文彪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雇主责任险对于劳动者保护作用”的提问时表示,雇主责任保险虽然是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但在雇员遭受损失时,对雇员能否及时获赔有着重要影响。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据此,在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雇员赔偿保险金。雇员遭遇职业伤害,要保留好证据,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法定赔偿。雇主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若雇主怠于申请理赔,导致雇员赔偿无法及时到位,雇员可直接向雇主责任险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法律赋予这一权利,旨在发挥责任保险兼顾第三方利益这一特殊功能属性,充分而恰当的保障受到保险事故侵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雇员要清楚区分雇主责任险与意外伤害险。雇主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不影响雇员自身意外伤害险理赔。也就是说,如果雇员的职业伤害是由于意外伤害导致的,雇员如果也有意外伤害险保障,在获得雇主责任险赔偿后,还可依据意外伤害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的赔偿。两种保险各自发挥功能的角度不同,可以为雇员提供更周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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