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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晚,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贤丰(维权),代码:002141)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处罚决定,*ST贤丰等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公告显示,广东证监局查明,*ST贤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如下:一、贤丰控股披露的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一季度虚增营业收入8,406,554.32元、营业成本3,320,319.70元、利润总额
5,055,971.02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的28.69%、24.28%、97.82%;2023 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8,848,213.69 元、营业成本2,622,365.22 元、利润总额6,193,994.9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59%、8.51%、26.35%。;二、贤丰控股披露的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 年三季度虚增营业收入16,812,174.79 元、营业成本 2,860,310.67 元、利润总额 11,471,104.21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89%、6.61%、38.6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买入*ST贤丰股票,并在2024年1月30日收盘还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ST贤丰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底)、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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